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開展政府采購貨物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
政策。
第六條 同一招標項目中含有貨物、服務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項目屬性。
第七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投標建議。
第八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規范本單位政府采購招標業務的內部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歸口管理政
府采購活動,分設不相容崗位,規范內部審核和記錄控制等。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規范招標代理活動的內部控制,采購文件編制與評審、合同簽訂與驗收等采購執行崗位應當相互分離,采購組織與內部審批、詢問答復與質疑答復等崗位應當相互分離。
采購人與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應當相互監督,發現對方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或者建議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的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招標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
可以依法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規模和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一條 采購人確定的采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的規定。采購需求的內容應當完整、明確,主要包括:
(一)采購標的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二)采購標的所要實現的功能或目標,以及需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節能環保、技術規格、服務標準等性能要求;
(四)采購標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顏色、標志等要求;
(五)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執行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售后服務要求;
(六)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七)采購標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的,其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抽取是指采購人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投標人。采購人隨機抽取投標人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的本單位相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三)采購項目的預算或者最高限價;
(四)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五)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六)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七)公告期限;
(八)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九)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至四項、第七項和第九項內容;
(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以及審查標準、方法;
(三)投標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四)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查日期。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投標人免費提供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項目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指標列為資格要求,也不得將除進口貨物外的生產廠家授權作為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十八條 進行資格預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3日內開始并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受邀請的投標人發出。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及投標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六)采購項目預算,有最高限價的,還應公開最高限價;
(七)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
(十二)投標有效期;
(十三)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五)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標明不允許負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二十二條 除僅有書面描述不能窮盡采購需求的要求,以及需要主觀判斷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的要求等特殊情況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要求投標人在評標中提供樣品。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采購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并支付樣品制作費或者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三條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不得撤銷投標文件。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依據。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八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或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或者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條 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自主選擇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其他投標無效。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視為提供相同品牌產品。核心產品的名稱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簽收保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但不得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他人完成,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非法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惡意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四章 開標和評標
第三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條 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采購人、投標人代表參加。評標專家不參加開標活動。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參加開標的監督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招標文件規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
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進行開標。
第四十二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現場監督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問或者質疑,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質疑或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四十三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招標項目,投標截止后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或者評標期間出現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依法報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進行評標。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標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
(二)宣布評標紀律;
(三)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標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集中保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現場工作人員的通訊工具;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招標文件;
(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評標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對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
(八)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九)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可以在評標前介紹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介紹內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圍。介紹應當提交書面介紹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服務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標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技術復雜的項目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評標專家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
采購人內部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標專家。
第四十九條 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一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二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也應當量化到區間。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然后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4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2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
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匯總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第五十三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性檢查。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對符合資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初審合格的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服務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人。
1.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
2.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
(五)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或直接確定的中標人,報價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其報價的合理性予以特別說明。
第五十四條 投標文件出現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
(四)單價金額小數點或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成本,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在評標中,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供應商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說明;
(三)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
(六)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七)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四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文件散裝或者活頁裝訂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最高限價的;
(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投標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五十九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中標結果的,書面報本級財政部門認定。
供應商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中標結果的,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十二條 因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報經本級財政部門認定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至四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六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自主選擇確定其中一個為中標人。采購人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確認。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未通過資格審查投標人的名稱及原因,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標專家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向未中標人發出招標結果通知書,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總得分與排序。
第六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違法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供應商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政府采購政策要求、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的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第七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并依法追究供應商的違約責任:
(一)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供應商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
(二)供應商遲延履行合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三)供應商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供應商將合同轉包,或者未經采購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三)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采購人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以下的罰款。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擅自終止投標活動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七)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九)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第七十四條 有本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以內、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以下的罰款:
(一)低于成本報價構成不正當競爭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三)擅自將政府采購合同分包的。投標人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八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八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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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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