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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無效質疑劃邊界

              欄目: 實務操作(探討),電子報 時間:2023-11-13 18:35:44 發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實務探討】

              為無效質疑劃邊界

              ■ 李瑩 黃芳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法律法規有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根本要求,但并非僅保護供應商一方合法權益?!墩少徺|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94號令,以下簡稱94號令)規定,政府采購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然而在實踐中,舉著維護合法權益的大旗卻多為毫無事實依據的無效質疑消耗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大量精力,降低了采購效率,還可能對評審專家等當事人造成困擾。

              94號令第二章用6個條款規定了“質疑的提出與答復”的條件,內容雖包含了“哪一類供應商在什么時間提出怎樣的質疑”,但卻未明確當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質疑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該如何處理,同時也未界定哪些質疑是無效的、可以不予受理的。在實踐中,除了形式明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質疑,還有不少質疑內容完全是供應商無中生有的想象和推測,對于類似質疑,采購人是否可以拒絕?或明確告知質疑無效?這似乎并沒有標準答案。

              筆者認為,相關法規應該為無效質疑劃一個邊界。

              常見無效質疑有哪些

              形式上不符合規定的質疑。比如:不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提出的質疑,超出法定日期(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的質疑,違反招標文件規定“只能一次性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提出”、不滿足質疑函應當包括的要素(詳細信息、質疑事項和明確請求、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滿足有效簽署條件的質疑。

              上述質疑可以通過常識判斷認定其不滿足94號令所規定的“質疑提出”條件。

              內容上不合理的質疑。一是自己權益沒有受到損害。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以及94號令第十條均明確規定,供應商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損害,是提出質疑的基本前提。實踐中存在少數比較有心思的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中隱藏一些不易察覺的“坑”,如故意少放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簽署、提供實際并不滿足采購需求的產品型號,這些內容很容易被評審專家忽略,一旦未中標,供應商便提出質疑,認為專家對自己的投標響應存在評審錯誤影響結果公平性,意圖推翻評審結論。

              對于此類“自殺式”質疑,并不滿足權益受損的前提,且質疑帶有惡意,筆者認為這類質疑應當認定無效。

              二是對專家評審過程的質疑。某些未中標供應商在評審結束后,便想方設法打聽評審情況,然后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認為專家在評審環節存在不公平評審行為,抑或評審過程存在不合理或者違規情形。然而,姑且不論其獲取的評審情況是否真實,重要的是專家評審過程是在特定環境下完成,有關評審細節不屬于對外公開的內容(如交易平臺監控只有監督部門有權查閱),泄露評審情況的當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供應商獲取評審環節的相關信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明材料”,并不認可。

              三是自己給自己打分。在實踐中,往往有供應商會分別給中標供應商和自己進行評分,且得出了中標供應商得分應當低于自己的結論,以此作為事實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然而,依據招標文件規定和投標文件響應進行評審工作,屬于法律法規賦予評審專家的權利,如果供應商都可以給自己評分了,還有必要再組建評標委員會嗎?筆者認為,此類質疑應認定無效。當然,供應商可以對公開的排名、得分等合理性進行質疑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且采購人也有權對專家評分是否存在錯誤進行核實。

              四是缺乏必要證明材料。在一般情況下,采購人通過市場調研后編制采購需求,可能因為缺乏對整個市場情況的充分了解,導致編制的需求存在不合理情形。如果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認為采購需求傾向或指定某一產品,應當提供必要證明材料,證明質疑事項的合理性,以便采購人能作出科學客觀的判斷;相反,質疑內容通篇都是認為、懷疑,卻沒有針對性提出依據,更無相應證明材料,采購人會無所適從。另外,在評審結束后,也會有針對中標供應商投標產品不滿足采購需求(技術參數)的質疑,如果不提供證明材料,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只能答復“專家是依據投標文件本身進行評審,無需也不能借助外部證據”,無法判斷質疑事項的真實性。筆者認為,缺乏相應證明材料的質疑,應認定為無效。

              五是純臆想事項。供應商對自己想象的事情進行質疑,這在實踐中也比較常見。比如:某大集團公司未中標,質疑專家評審時偏愛中小企業,使其受到不公平待遇;供應商質疑某評審專家并非本專業專家,不懂技術,評分必定存在不客觀情況;質疑其中兩個投標供應商的授權代表是朋友,他們之間存在串通投標可能等。類似質疑均是供應商自己的主觀想象,無任何事實依據,采購人如何查證和答復?筆者認為,這理應認定為無效。

              常見的處理方法和措施建議

              無論是形式上不合格的質疑還是內容上不合理的質疑,所謂的無效,也是行業內的一種判斷,法律法規并未對其有相應定義,更沒有針對無效質疑如何處理的指導意見。相反,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據此,財政部門通常都要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照單全收”并予以書面答復,然而這些本就無效的質疑,受理和答復意味著有投訴風險,而且可能消耗不必要的精力和時間。

              因此,筆者建議,針對形式上無效的質疑,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告知(口頭亦可)其形式不符合要求,并提醒必須在法定期限重新提出有效書面質疑。而對于內容不合理的無效質疑,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反饋或回復,并明確其質疑事項無效。當然,供應商仍然有權對該事項提起投訴,財政部門查實后也應作出質疑事項無效的最終判定。

              針對被界定為無效質疑的事項,若供應商獲取的信息可進一步證明政府采購當事人或采購過程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供應商也可通過實名舉報流程提請財政部門實施監督。

              筆者認為,通過對無效質疑的界定以及明確處理無效質疑的標準流程,可很大程度上減輕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針對一些無理取鬧的質疑事項的處理難度,減少投訴風險,節省行政成本。同時,這也讓供應商對無效質疑有較為清晰的認知,依法依規和合情合理地行使權利。

              (作者單位: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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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29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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