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怎能隨意添加中標人
采購人怎能隨意添加中標人
■ 本報記者 賈璐
質疑被集采機構依法處理后,采購人卻主動提出要向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妥協。近日,某地上演了這樣的蹊蹺事。
事情源于某健身路徑器材項目采購。在該項目中,A公司和B公司兩家公司中標,成績順位排名第三的C公司卻認為其公司在企業(yè)實力、產品質量方面均為行業(yè)領先,本次投標價格又是所有投標價中的最低價,理應中標,因此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
接到質疑后,采購中心組織相關專家對評分記錄和評分結果進行了嚴格、細致地復審,對每項客觀項評分依據全部重新核對,對主觀項評分請專家逐條作出書面解釋。但因為此次招標活動采取綜合評分法而非最低價中標法,最終C公司仍被認定與中標無緣。
至此,事情看似已經塵埃落定,不成想卻另起波瀾。
采購中心在發(fā)出質疑回復函2天后,接到了采購單位的來函。采購單位在函中聲明:“經我局研究,排名第三的C公司的產品也能滿足我們的采購需求,為化解矛盾,我局決定將原來的第一中標人55%、第二中標人45%的中標份額調整為第一中標人45%、第二中標人35%,剩余20%份額交給C公司完成。”
采購人本著化解矛盾的妥協之舉,帶來了需要斟酌的問題:采購人是否有權添加中標人?又是否有權減少中標供應商中標份額?
可選多個中標人 但無權任意添加
“采購人在采購多臺設備時,考慮到安裝、工期等需要,選擇多家中標人是可以的,但應考慮合理性。”某業(yè)內專家告訴記者。
他詳細分析道:“如果是通用設備如空調、電腦等一次采購幾千臺且投標供應商數量較多能形成足夠競爭的項目,選擇多家中標人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采購數量不多或潛在投標供應商數量較少,再要求選擇多家中標人就欠妥。”
盡管可以選擇多個中標人,但國信招標集團總工程師荊貴鎖表示:“采購人無權在招標活動結束后添加中標人。”
荊貴鎖認為:“如何確定中標人、確定幾個中標人,是招標文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因為這兩個因素將直接關系到供應商是否參加相關招標項目及投標的報價。”隨后他援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指出:“如果需要改變,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書面通知潛在投標人。招標結束后,采購人肯定無權再修改招標文件的內容了。”
記者了解到,財政部第19號令第27條明文規(guī)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能否減少成交數量依招標文件規(guī)定
“至于能否在招標活動結束后更改中標供應商的成交數量,法無明文規(guī)定,需要依照招標文件中的規(guī)定。”某業(yè)內專家說。
記者了解到,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項目招標文件規(guī)定:采購結束后,采購人若由于各種客觀原因,必須對采購項目所牽涉的貨物和服務進行適當的減少時,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招標采購時的價格水平作相應地調減,并據此簽訂補充合同。
雖然按照此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減少中標供應商成交數量,但在業(yè)內專家看來,這種改變是有客觀條件的,不能隨意而為,畢竟減少中標供應商約定份額會損害到他們的利益。
“招標活動是雙方要約、承諾訂立合同的過程,采購人關于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中標條件、中標數量等)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在中標供應商及其份額確定時,改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管處張旭東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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