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代理機構:考核結果決定收費價格
本報訊記者田冬梅報道今后在浙江,代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將與考核的星級結果掛鉤。
日前,浙江省財政廳下發(fā)《浙江省政府采購中介代理機構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代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與代理機構的星級掛鉤。三星級以下(不含)代理機構收取的代理服務費,原則上不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80%。
《辦法》指出,考核匯總得分達到總分60%以上(含,下同)的,考核結果為合格,低于60%的為不合格。單項考核得分低于該項總分60%的項目達到3個以上的為不合格。單項考核項目得分達到該項總分85%以上的,每一項可得1個星級,最高為五星級。但其中若有單項考核項目得分低于該項總分60%的,不予評定星級。
根據《辦法》,浙江省將對省內以及外省在浙開展代理業(yè)務的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每2年進行一次考核。屆時,將由該省財政廳統(tǒng)一領導,省市縣財政部門分別組織,從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及執(zhí)行、業(yè)務操作、規(guī)模和效益及社會評價等5個方面進行考核。
同時,《辦法》還對考核結果的應用進行了規(guī)定,如考核結果達到四星級以上的,可以申請免于參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結論和星級維持不變,凡屬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代理機構,其資格自動延續(xù)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換證;在采購單位以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代理機構時,可按星級給予加分;如以隨機抽取方式選擇代理機構的,可按星級高低相應增減代理機構的抽取機率;代理機構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的展示,將按星級高低予以先后排序,對四星級以上的代理機構予以優(yōu)先推介。
此外,《辦法》還對考核程序、考核責任等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據悉,該省將對截至2010年底取得審批資格時間超過2年的代理機構進行考核,目前該項考核工作已全面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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