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管部門如何應對行政訴訟
監(jiān)管部門如何應對行政訴訟
■ 本報記者 周琳娜
案情 ■■■
因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A市財政局被受罰供應商B提起了行政訴訟。事情還要從兩年前的一個辦公設備采購項目說起。
2011年8月1日,受A市某院校委托,當地招標公司就該院校辦公設備采購項目組織公開招標,B公司參與了投標并順利中標。2013年7月26日,財政局接到群眾舉報,稱B公司在該項目中存在提供虛假資質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信后,財政局展開調查,調取了項目的招評標文件、B公司投標文件等資料,并根據舉報信中提供的線索查閱了相關官方網站資料,同時與B公司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最終確認B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許可證、榮譽證書等資質證書為虛假材料。2013年9月24日,財政局對B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然而在被處罰后,B公司認為財政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程序不當,并且適用法律錯誤,于2013年9月2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 ■■■
本案中存在幾個值得探討的細節(jié)問題。第一,財政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清楚地認定了供應商的違法事實?第二,什么樣的行政處罰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認定事實需要證據支撐
在廣東高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志堅看來,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關鍵是要看《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是否有相應的證據支撐。如果證據不足,就會有瑕疵。
從案情來看,A市財政局調取了項目的招投標文件、與舉報人進行了溝通、詢問了B公司的相關人員、查閱了官網等,一系列的證據似乎足以證明B公司違規(guī)事實成立。但是楊志堅認為,就以上證據的類型來看,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網絡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監(jiān)管部門在調查取樣過程中如涉及到網站查詢的,被調查網站需要作出公證,否則證據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就值得懷疑,并且不能作為行政處罰決定中違法事實認定的證據。因此,專家建議監(jiān)管部門應發(fā)函到相關部門,以取得相應的書面證明材料來作為證據。
同時,本案法定處罰的情形是“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監(jiān)管部門在認定事實時,應緊扣處罰情形進行取證工作,也就是通過充足的證據證明B公司的許可證、榮譽證書等材料為虛假材料,并且B公司利用這些材料來達到獲取中標資格的目的。
保障受罰對象的申辯權利
A市財政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規(guī)定?北京市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認為,首先從法定追述時效上看,法律規(guī)定從違法行為發(fā)生日起2年內都可以追述,但是必須遵循立案調查、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
楊志堅觀察到,本案在程序上存在一個明顯的瑕疵:在作出行政處罰前,監(jiān)管部門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對被處罰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未能保障處罰對象的申辯權利。
某地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一般來說,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他們會將《行政處罰告知書》寄送給受罰對象,告知受罰對象救濟途徑。如果受罰對象采取了如簽署《誠信經營保證書》等類似的補救措施,監(jiān)管部門將綜合考量案情和受罰對象的整改情況,酌情處罰。
啟發(fā) ■■■
行政訴訟屬于主觀訴訟。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權利和義務,即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么,作為行政主體,監(jiān)管部門在被提起行政訴訟時,應該從哪些方面去論證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楊志堅認為,行政主體對其做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監(jiān)管部門在應訴時應從以下6個方面來答辯:第一,主體是否合格;第二,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第三,程序是否合法;第四,證據是否確鑿;第五,認定事實是否清楚;第六,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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