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采助力殘疾人平等就業(yè)
【國外政采如何促進殘疾人就業(yè)】
編者按:近期,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印發(fā)《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yè)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明確了我國政府采購支持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主要措施,以充分發(fā)揮政府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yè)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而從國際上看,運用政府采購政策支持殘疾人就業(yè)是通行做法,美國、德國、英國、比利時、澳大利亞等國都出臺了相關政策。本報特梳理了部分國家的經驗做法,供讀者借鑒。
美國:政采助力殘疾人平等就業(yè)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在200余年的美國政府采購史上,美國針對反殘疾人就業(yè)歧視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制度文件,并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來保障殘疾人在政府采購中的合法權益。
根源于“反歧視”理念
同許多國家一樣,美國聯(lián)邦政府每年大部分的預算支出是通過政府采購實現(xiàn)的,而涉及這方面的法律就有500多部。一般而言,美國政府采購活動通過兩大途徑進行,一是我們熟知的采購合同,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政府自身的直接需求。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如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就可以通過這一途徑參與其中。二是財政援助,包括財政撥款和合作協(xié)議兩種形式。
美國政府從殘疾人福利單位進行采購的起點可以追溯到獨立戰(zhàn)爭爆發(fā)之前的殖民地時期。美國總統(tǒng)文獻檔案表明,聯(lián)邦行政分支涉及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的政府采購事項,至少在19 世紀就已經出現(xiàn)了。
以開放、自由、平等而著稱的美國,其一系列促進殘疾人就業(yè)的政府采購政策,可以說均源于“反歧視”這一理念。從反種族歧視到反性別歧視,再到反就業(yè)歧視,美國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反殘疾人就業(yè)歧視的制度體系。
“能力第一計劃”便是美國扶持殘疾人福利單位的一個很好的范例。在“能力第一計劃”中,政府購買由盲人和重度殘疾人生產的產品是一項法定義務。該計劃由美國總統(tǒng)任命的“美國能力第一計劃指導委員會”領導,委員會共15 名成員,其中4名成員代表相關公眾群體和非營利組織(一人為盲人,一人為重度殘障者,來自盲人非營利組織和重度殘障者非營利組織的代表各一人) 。
將政府采購向殘疾人傾斜寫入法律法規(guī)
在“反歧視”理念的指引下,美國主要借助立法和成立專門機構這兩大舉措,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扶持殘疾人福利單位。
一方面,美國構建了一套較為完備的反殘疾人就業(yè)歧視的法律體系,其以憲法為基礎,以《康復法案》《美國殘疾人法案》《民權法案》《平等工資法案》《反就業(yè)年齡歧視法案》等為主要框架。
其中,《康復法案》明確提出,政府采購政策應向殘疾人傾斜。此項法案于1973年誕生,是一部關于殘疾預防和康復的社會福利法案,它首次從社會福利層面禁止對殘疾人實行就業(yè)歧視。該法案規(guī)定,聯(lián)邦政府部門、聯(lián)邦政府采購合同方或接受聯(lián)邦資助的機構不得歧視符合工作條件的殘疾人,要盡到合理照顧的義務,并且采取積極措施雇用殘疾人。法案還明確,當采購標的超過一萬美元時,采購合同中應當要求供應商對適格的殘疾人采取雇用、晉升的行動。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的《康復法案》修正案第508節(jié)明確,聯(lián)邦政府開發(fā)、購買、維護以及使用的電子信息技術都應向殘疾人開放,同時加強了技術訪問要求。政府部門必須遵循該項規(guī)定,但私營部門不受其約束。
另外,該法案修正案第508節(jié)還提供了針對各種技術的標準,包括軟件應用程序和操作系統(tǒng),基于網(wǎng)絡的信息或應用程序,電訊產品、視頻和多媒體產品,臺式電腦和便攜式電腦等。殘疾人的信息技術訪問權要通過確定產品是否遵守Access Board標準來判定,而這項規(guī)定也將成為政府采購條例中準入標準的內容之一。
另一方面,美國還設立了負責執(zhí)行反就業(yè)歧視政策的專門機構——平等就業(yè)機會委員會。該機構設立于肯尼迪政府時期,目的在于將平等的雇傭機會貫徹到政府雇傭合同以及政府承包合同下的雇傭行為中,加強對違規(guī)雇主的威懾力,對歧視行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阻遏作用。這些做法和成功經驗,對我國借助政府采購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yè)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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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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