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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擴大科研機構政采自主權

欄目: 全國政采新聞聯(lián)播,電子報 時間:2019-07-15 19:20:34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廣東擴大科研機構政采自主權

本報訊《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jiān)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正式出臺。《辦法》賦予了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的人財物自主權,其中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作出明確規(guī)定,增強了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辦法》指出,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自主管理使用本單位科研項目資金,具體職責包括制定并完善本單位財務、資產(chǎn)、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成果轉化及與此相關的科研、人事、科研誠信及科研倫理等內(nèi)部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明確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diào)劑、間接費用統(tǒng)籌、勞務費人員費開支管理、績效支出分配、結題財務審計、結余資金使用、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設備耗材采購等管理權限和審核流程等。省財政部門負責制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根據(jù)項目主管部門編制的資金分配方案及時撥付項目資金,不直接參與科研項目審批、管理,具體職責包括制訂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建立科研項目資金撥付、政府采購綠色通道等。

針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辦法》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屬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高校和科研院所應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經(jīng)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批準,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對于獨家代理或生產(chǎn)的儀器設備,可按規(guī)定程序確定采取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增強采購靈活性和便利性。

(粵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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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875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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