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學、嚴肅、合理的態(tài)度對待質疑投訴
【專家解讀】
以科學、嚴肅、合理的態(tài)度對待質疑投訴
——解讀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9號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一家經營印刷業(yè)務的公司免費獲取某信息應用平臺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并以對質疑答復不滿意為由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認為部分評分標準存在以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制潛在供應商,侵害了它的權益。這讓財政部門頗感為難的同時,也讓人啼笑皆非。該事件就發(fā)生在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9號(以下簡稱“第29號案例”)中。
針對這一案件,有人“義憤填膺”,認為供應商是故意胡鬧,并非真心實意來投訴,擾亂了正常的政府采購秩序;也有人百思莫解,發(fā)出“難道‘無能力’供應商獲取了招標文件就不能質疑或投訴了嗎?”的疑問。
對此,專家表示,應科學界定潛在供應商,正確使用質疑投訴權,同時,財政部門對“虛心假意”來投訴的供應商要合理應對、嚴肅處理。
科學界定潛在供應商
政府采購實踐中,我們常常會遇到“潛在供應商”這一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還專門提到,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屬于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然而,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給潛在供應商一個明確的界定,業(yè)界更多的是約定俗成,理解不一。
據了解,關于潛在供應商的理解,業(yè)內存有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是有意向提供采購標的物、獲取了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就是潛在供應商,不需要具備其他附加條件;另一種觀點認為,除了有意向提供采購標的物、獲取采購文件外,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條件的供應商才可算作潛在供應商。
福建省財政廳采購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李青表示更認同于第二種觀點,她認為,所有的政府采購項目都有自己面向的供應商群體,只是經工商注冊、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不能稱之為潛在供應商。
“舉個例子,業(yè)主要購買家具,但是一家具備高新技術的IT公司來投標。作為采購人來講,其要購買的是家具,而非高精尖的IT技術,IT技術再高超也不是采購人所需要的?!崩钋嗾f。
“我也更傾向于上述第二種觀點。”廈門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jiān)管處處長陳世龍指出,政府采購既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又要兼顧行政成本。如果市場主體明顯不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等條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將擾亂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增加采購行政成本,同時也違背了政府采購誠實信用的原則。
嚴肅使用質疑投訴權
實際上,在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第26號和第28號中都提到了供應商使用質疑投訴權的前提,強調應把司法救濟權給予真正需要的人。本案例再次提醒,質疑投訴權不得濫用。
嚴肅對待質疑投訴,正確使用法律武器,供應商需具備三項條件:
——有能力滿足采購需求。陳世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中,T公司的經營內容與采購標的不同,且無法提供具備履行合同必所需的專業(yè)技術能力證明,不屬于適格的潛在供應商。
——供應商系利害關系人。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一條還規(guī)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梢姡瑓⑴c了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才有資格質疑或投訴。同時,采訪中多位專家表示,質疑、投訴主體只能是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并同其參與環(huán)節(jié)有利害關系的供應商,供應商不能“跨越式”維權,比如,供應商只是獲取了招標文件,則其不能對后續(xù)的采購程序或結果進行質疑和投訴。
——自身權益受損方能維權。94號令第十條明確,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的質疑。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處長陳振雷、第三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性案例的法律顧問鄭梅清都指出,供應商在認為自己權益受損時才能提起質疑或投訴。
“在第29號案例中,T公司與本次采購活動不具有利害關系,自身權益并無受損情況,因此無權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投訴。另外,T公司如果是為其他潛在供應商維權,從他們同是競爭者的角度考慮,這樣的維權也缺乏合理性?!崩钋嗾f。
此外,李青強調,任何政策都有自己面向的施策群體,同理,政府采購救濟制度也只是面向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權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群體,權益未受損害或是利用救濟制度達到其他目的的行為,均不在政府采購救濟政策的保護范疇。
合理應對廣泛維權者
記者了解到,在判斷本案中T公司是否具備潛在供應商條件或能否提起質疑投訴時,財政部門除了查看T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以外,還多次發(fā)函問詢,以了解其是否有合同的履約能力。
“像信息應用平臺這類項目,一般包含軟件開發(fā)、系統集成和安全服務,需要企業(yè)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源和專業(yè)人才。它不是一般的貨物類項目,如果企業(yè)當時沒有貨,還可以去別的企業(yè)進貨以解燃眉之急。因此對于信息應用類技術含量高的項目,我們一般會多方面認真考量,看其是否有能力履約?!崩钋喔嬖V記者。
“對于第29號案例,財政部門并非僅以T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本項目采購內容為由駁回投訴,更重要的是通過調查取證認定其不具備本次采購項目所要求的專業(yè)技術能力,不屬于本項目采購活動的利害關系人才予以駁回的。”陳世龍?zhí)嵝?,實踐中要注意把握:一是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項目,供應商必須遵守相關規(guī)定,沒有獲得經營許可不得參與相關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二是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法規(guī)禁止經營的項目,供應商可以開展經營活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相應條件;三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在處理質疑投訴時,不能僅以供應商經營范圍與采購項目內容不符為由認定其不具備履行合同能力,還需結合其他證據(履行合同所需設備設施、人員配備、實施方案等)來綜合判斷,以免排斥擴大經營范圍或準備改變經營方向的潛在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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