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或將迎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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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或將迎重大變化
財政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擬對法律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原則、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參加人等多個方面作出新規(guī)定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財政部近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內容較現(xiàn)行法律有較大調整且亮點頗多,如,在政府采購基本原則中增加績效原則,不再要求公開招標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把框架協(xié)議采購定為6種法定采購方式之一……諸多新規(guī)定新要求充分體現(xiàn)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精神。
據(jù)財政部介紹,此次修訂秉持“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為深化政府采購改革提供法律引領和保障;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突出問題,總結實踐經驗,提出制度化解決方案;借鑒國際經驗,推動政府采購制度與國際通行規(guī)則接軌”三項原則,重點完善了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充分發(fā)揮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加強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健全了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完善了政府采購合同制度,強化了采購人主體地位,簡化了供應商資格條件,完善了法律責任。
記者注意到,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共9章88條,《征求意見稿》大幅“擴容”至10章146條。其中,在政府采購的原則方面,《征求意見稿》新增了“講求績效原則”,這意味著政府采購理念將有重大變化。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深刻變革,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標志?!吨泄仓醒?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力爭3-5年時間基本建成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政府釆購是硬化預算約束、規(guī)范財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推動預算績效目標落地的重要工具。從國際上看,主要發(fā)達國家均將預算績效管理貫穿于政府采購全過程。當前我國的預算績效管理改革不斷提檔加速,明確政府采購講求績效原則,將為推動政府采購監(jiān)管從過程控制為主轉為績效管理為主,建立以落實績效目標為導向的政府采購制度,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現(xiàn)代財政制度提供堅實支撐。
在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方面,《征求意見稿》不再強調“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這表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也可納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制范疇,但《征求意見稿》也明確,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不執(zhí)行本法關于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還將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中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當事人”調整為“政府采購參加人”,并明確政府采購參加人包括政府采購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采購人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其他參加人包括采購人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專業(yè)咨詢人員、與采購活動有關的第三人等。其中新增了“專業(yè)咨詢人員”這一參加人主體,這有利于推進專家業(yè)務轉型,發(fā)揮專家的專業(yè)咨詢作用,在擬定需求標準、技術解決方案和采購實施方案,參與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力的履約評價等方面突出專家的專業(yè)支撐。
對于采購方式的調整也是《征求意見稿》中的一大重點,其中將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中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這6種采購方式做了整合調整,改為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框架協(xié)議采購以及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墩髑笠庖姼濉凡辉購娬{“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這將有助于解決實踐中過度強調公開招標,制度靈活性不足,采購效率和滿意度較低等問題。同時,采購程序較簡易的框架協(xié)議采購被列為法定采購方式之一,也有利于在滿足個性化需求和采購便捷化的同時,實現(xiàn)較好的規(guī)模效益和采購效率。在招標、詢價、框架協(xié)議采購等采購方式的評審方面,《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強化了采購人自主確定評審專家的權利以及采購決策權,其中規(guī)定,采購需求明確、評審因素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確定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評審小組中的評審專家。針對招標的評標主體,《征求意見稿》提出,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人可以自行評標,也可以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針對詢價的評審,《征求意見稿》明確,采購人應當自行評審并確定滿足詢價通知書全部實質性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針對框架協(xié)議采購的評審小組,《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采用價格優(yōu)先法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價格可以自行評審,也可以依法組建評審小組評審。
采購需求是采購活動的起點,也是決定采購活動成敗的關鍵。為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征求意見稿》中增設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一章,并明確了采購需求的定義及定位,規(guī)定編制主體、編制依據(jù)、編制方法和主要內容,增加對采購人內部需求管理的要求,這將進一步促進釆購人切實履行在采購活動中的主體責任,合理確定政府采購需求,確保采購結果實現(xiàn)相關的績效和政策目標。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政府采購主體進行了“擴容”,增加“其他采購實體”;提出建立全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簡化了供應商資格條件要求,采用“基本條件+負面清單”的模式,規(guī)定供應商資格條件,方便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新增“政府采購政策”一章,在采購政策目標中增加支持創(chuàng)新、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內容,明確政策制定主體及政策執(zhí)行措施,新增對采購人落實采購政策的要求,新設政府采購安全審查制度;對緊急采購程序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在詢價方式中加入了電子反拍的相關規(guī)定;在投訴處理中增加了調解環(huán)節(jié),明確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可以先行調解,必要時組織質證;在對投訴處理的救濟方面,不再規(guī)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強調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以防范利益沖突;在處理處罰方面,增加了聽證環(huán)節(jié)的相關要求;明確了阻擾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qū)或者本行業(yè)政府采購市場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據(jù)了解,20世紀90年代中期,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公共財政框架的要求,我國開始啟動政府采購制度改革?,F(xiàn)行政府采購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全面進入法治化軌道。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對政府采購法中關于代理機構的相關內容作出修改,隨后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取消實施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F(xiàn)行政府采購法為推動我國政府采購事業(yè)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如采購人主體責任缺失、采購績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發(fā)揮不充分、公共采購制度不統(tǒng)一不銜接等。當前,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創(chuàng)新解決政府采購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優(yōu)化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都亟需從頂層設計的角度,對政府采購法進行修訂完善。為此,財政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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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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