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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4月起施行

欄目: 政采要聞,全國政采新聞聯(lián)播,電子報 時間:2024-04-01 14:25:40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新聞一線

《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4月起施行

本報訊 《上海市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4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內(nèi)容:一是確立上海市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登記入庫制度及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和透明度;二是規(guī)范可申請入庫的主體,確保供應商范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三是落實對標世行新一輪營商環(huán)境評估相關要求,暢通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渠道;四是事先告知供應商辦理登記入庫實行免費制。

《管理辦法》規(guī)定,供應商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wǎng)”辦理信息登記和進入供應商庫實行免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信息登記或核對等為由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wǎng)”以電子化方式組織實施上海市政府采購項目時,應當使用供應商庫。發(fā)現(xiàn)供應商登記信息與實際不符的,應及時告知其進行更正。有意向通過“上海政府采購網(wǎng)”參加上海市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提前完成信息登記和入庫手續(xù)。未完成信息登記和入庫手續(xù)的供應商,可以先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獲取采購文件,但應在投標或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完成登記入庫手續(xù)。凡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均可登記入庫。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支機構也可登記入庫。分支機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經(jīng)由其法人授權。法人與其分支機構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辦理入庫信息登記的供應商應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供應商庫面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任何單位、個人對已登記入庫供應商的登記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財政局提請核查,并配合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已登記入庫的供應商,因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受到上海市財政部門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將由作出處罰的財政部門在“上海政府采購網(wǎng)”公開,并按規(guī)定推送至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同時在供應商庫中記錄在案。

據(jù)了解,該政府采購供應商庫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建立以及日常維護和管理。上海市財政局還將建立供應商庫與法人庫等信息比對機制,對供應商登記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對。下一步,上海市財政局將做好政策宣傳解讀以及供應商庫調(diào)整完善等相關工作,確保廣大供應商及時了解優(yōu)化后的信息登記流程和維護更新要求,為全市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提供可靠支撐。

(滬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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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32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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