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政府購買服務熱點
專家解讀政府購買服務熱點
問題一: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采購有何關系?
業(yè)內專家:政府購買服務屬于政府采購的范疇。因為《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睆恼慕嵌葋砜?,政府購買與政府采購沒有實質上的差別,只是習慣性用法的不同;而且在即將出臺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已經將政府購買服務列入其中。政府購買服務應執(zhí)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通行規(guī)則。
從GPA情況看,多數(shù)服務項目被列入出價清單,例外的并不多。GPA列入開放范圍的服務類別包括商務服務、通信、分銷、教育、環(huán)境、金融、醫(yī)療和社會服務、旅游、運輸、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其他服務等。以美國為例,作為例外的項目主要有所有的運輸服務,包括發(fā)射服務;與政府設施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人所有設施,包括聯(lián)邦資助的研發(fā)中心的管理與運營服務、公共設施服務、研究與開發(fā)。
問題二:政府購買服務與服務采購的概念有何不同?
業(yè)內專家:從內涵上看,政府購買服務與服務采購應該是一致的;從外延上講,則二者略有差異。服務采購的主體范圍要大于政府購買服務。因為服務采購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采購的服務;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的規(guī)定,是行政機關、參照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管理的群團組織,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問題三: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有哪些?
業(yè)內專家:一些法律、政策和文件對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都作了相關規(guī)定?!墩少彿ā返诙l,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國辦發(fā)【2013】96號文強調,凡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都可以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交給社會力量承擔。然而,從某種角度講,委托、承包不應該作為采購方式,因為二者更多的是一種合同表現(xiàn)的形式。所謂采購方式,應該就是招標方式和非招標方式。
問題四:政府采購服務項目類別應該如何劃分?
業(yè)內專家:財庫【2014】37號文規(guī)定,根據(jù)現(xiàn)行政府采購品目分類,按照服務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jiān)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要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針對服務項目的不同特點,探索與之相適應的采購方式、評審制度與合同類型,建立健全適應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特點的新機制。
問題五:政府采購服務的合同形式有哪些?能否適當延長服務類項目合同期限?
業(yè)內專家:財庫【2014】37號文為探索政府采購合同類型創(chuàng)造了最大的創(chuàng)新空間。按照規(guī)定,實踐中可以靈活采用購買、委托、租賃、雇用等合同方式,研究價格不確定(成本補償)、數(shù)量和期限不確定(長期戰(zhàn)略合作)、特許經營服務等新型合同類型。
針對1年期合同造成的履約問題,財庫【2014】37號文給予了最大的寬免措施,即對特定項目可適當延長采購期限。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xù)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問題六:服務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如何進行?
業(yè)內專家: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guī)定組織履約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服務要求的履約情況。對第二類服務項目,供應商提交的服務成果應當在政府部門內部公開。對第三類服務項目,可以邀請第三方評價機構參與驗收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還應按一定比例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
鼓勵引入政府采購履約擔保制度。對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者對供應商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可以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購信用擔保。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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