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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化建設之國際視野】

欄目: 熱點專題 時間:2014-02-21 10:53:16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美國:任何個案處理都要對行業(yè)有示范作用

建議由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對條款進行標準的解釋,以推進標準化建設。——丹尼爾•米德夫

■本報記者 趙輝

“無論是招標文件還是合同文本、履約過程的文件,在美國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都有示范性文本,而且非常詳細,有時候可以說是太詳細了。”中央財經(jīng)大學政府采購與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專家丹尼爾•米德夫教授在接受《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采訪時舉例說,“比如《聯(lián)邦采購條例》中有432頁是有關合同條款的示范文本。”

標準化建設的重點不在于有多少法律法規(guī)

由一個專門的機構對法律條款進行標準的解釋很重要。

《聯(lián)邦采購條例》可以說是美國的政府采購法典。經(jīng)過多年的實踐,美國政府采購已經(jīng)形成了完備的法律體系,而且條款非常詳細,因此標準化也就更容易實現(xiàn),但政府采購標準化的重點并不在于有多少法律和法規(guī),而在于由誰對條款進行標準化的解釋。“你可以頒布很多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文件、條款文本,但是人們對于同一個條款仍然會有多種不同的理解,那么該由誰來對條款進行標準的解釋呢?”米德夫說,“我認為需要有一個專門的部門來負責這項工作,對法律條款、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反復不斷的解釋和說明,這個部門不一定是法院。”

要持續(xù)不斷地對條款進行標準的解釋

這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非常有助于標準化的建立。

如何對法律條款進行“反復不斷的解釋和說明”?這種解釋和說明對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有何意義?

米德夫解釋說,雖然《聯(lián)邦采購條例》已經(jīng)規(guī)定得非常詳細了,一個政府采購官員可能需要學習2—3年才能全部掌握,但這還遠遠不夠。美國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機構在對某個糾紛案作出處理決定時,會同時給出對相關法律條款的解釋。對于從事政府采購的人而言,這個公開的條款解釋過程可以幫助他們進一步理解某項條款的目的和含義。“我認為這種反復不斷進行的權威、標準的解釋非常有助于標準化的建立。”米德夫說。

作為受理政府采購糾紛案的律師,除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合同內(nèi)容外,還會參考相似案例的解釋對案件進行分析。事實上,美國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也是不斷完善的,如在多年前,《聯(lián)邦采購條例》對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后來因為這種方式遇到了麻煩和糾紛,于是《聯(lián)邦采購條例》對此進行了補充、擴大和規(guī)范。“這是一個過程,不是一個結果,因為新情況會不斷出現(xiàn),解釋的過程就一直會持續(xù)。”米德夫說。

告訴公眾為什么會得出這樣的處理結果

任何一個投訴處理都不是僅針對個案,而是要對整個領域有所啟示。

對于中國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米德夫建議,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可以對政府采購投訴處理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進一步形成有關投訴處理的規(guī)范性制度:建議對每一起投訴處理進行詳細說明,包括處理的依據(jù)、理由等,告訴公眾為什么會得出這樣的處理結論。

“應當形成一種意識,即任何一件投訴處理意見都不是僅針對個案的,而是要對整個領域有所啟示。”米德夫說,除了政府采購監(jiān)管部門主動對投訴處理進行解釋外,相關當事人也可以要求解釋,這個過程也是公開的。“如此一來,人們對于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將在更大范圍內(nèi)、更大程度上得到更趨于標準化的理解。”米德夫說。

那么目前中國政府采購該從哪個方面入手推進標準化呢?米德夫認為采購文本的標準化或許是最好的切入口。“這項工作比較容易管理。比如出臺合同示范文本、采購文本等,不僅可以控制操作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還可以預防腐敗。”米德夫也強調(diào),在目前還沒有對合同文本進行標準化管理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對合同文本等相關內(nèi)容的解釋來推動標準化建設。

此外,米德夫認為信息化和電子化是推進政府采購標準化的有效途徑,“無論是誰,只要與政府采購有關的人都應該能從網(wǎng)絡及時得到政府采購的信息,如新案例的解釋、法規(guī)的修改和解釋、示范文本、專家評論等。當他們有疑問時,如果能夠很便捷地獲取信息就可以自己去調(diào)查,當政府采購信息被分門別類地歸入各類信息庫時,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也就可以各取所需,這也有助于政府采購標準化的建設。”


韓國:標準化建設需要戰(zhàn)略性規(guī)劃

呂漢陽

政府采購標準化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與《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一致,二是與國家推行的電子政務標準一致,三是與國際標準相銜接。

標準化建設與電子化建設緊密相聯(lián)

各國在政府采購電子化建設的過程中,普遍重視戰(zhàn)略規(guī)劃和標準制定,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復建設和形成“信息孤島”。美國和歐盟都制定了電子采購戰(zhàn)略規(guī)劃,確保了政府采購電子化系統(tǒng)開發(fā)、維護、管理以及推廣等各項工作的實施。日本在1999年3月提出了“新千年項目”的目標,要在2003年前把日本建成世界一流的電子政府,包括政府采購電子化,隨后又提出《行政信息化推進基本計劃》、《e-Japan戰(zhàn)略》等系列戰(zhàn)略計劃,這種具有前瞻性的統(tǒng)一規(guī)劃有力地推動了政府采購電子化的飛速發(fā)展。

政府主導民間推進

在標準制定方面,韓國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政府與民間合作的模式。因為政府采購涉及到各個經(jīng)濟體,所以政府采購電子化的標準制定要求全國一致,其標準要具有全國效力,而這一工作并不是單純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就可以完成的。在政府方面,韓國產(chǎn)業(yè)資源部設技術標準院負責國家產(chǎn)業(yè)標準和ISO/IEC國際標準的評定;在民間方面,2000年6月成立了以民間為主的15個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的電子商務標準化論壇,總體負責電子商務標準開發(fā),在原來分散的標準化機構之外,形成了統(tǒng)一的民間促進體制。該論壇于2003年完成了電子文書、電子目錄等的標準化開發(fā)。此外,在政府積極支持由民間主導的標準化開發(fā)的同時,韓國建立了向企業(yè)提供全球標準化情報的體制。

韓國電子商務標準化分4大領域:電子文書、電子目錄、電子支付及安全保證、電子商務服務。近幾年韓國不斷完善這些內(nèi)容,旨在建立能與國際接軌的電子商務標準化體系。

韓國電子商務促進體系依據(jù)《電子商務基本法》建立,主要表現(xiàn)為“政府主導、民間推進”。政府主要負責電子商務有關促進政策、發(fā)展戰(zhàn)略和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以及電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半官方機構及民間組織負責電子商務促進戰(zhàn)略的具體細化和落實,如韓國電子商務振興院全面負責國內(nèi)外電子商務的調(diào)查研究、電子商務標準的研發(fā)和普及、技術開發(fā)的支持、國際交流與合作的促進;韓國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技術協(xié)會負責BtoB示范工程、民間電子商務合作的促進、技術標準研究等;韓國電子商務標準化綜合論壇統(tǒng)一負責電子文書、電子目錄、電子支付等標準化研究開發(fā)工作;韓國信息保護振興院負責信息保護政策及標準化研究、密碼和網(wǎng)絡系統(tǒng)技術的開發(fā)、電子簽名認證管理等。
(作者系國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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