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為采購人列出“責任清單”
泉州為采購人列出“責任清單”
本報訊 記者馬金眈報道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財政局和駐市財政局紀檢監(jiān)察組聯(lián)合出臺新修訂的《泉州市政府采購采購人主體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根據(jù)新的政策規(guī)定增加采購意向公開、采購結果確認、采購信息公開等內容,明晰了采購人職責,促進履職盡責。
本次出臺的《清單》,主要根據(jù)政府采購流程,對編制采購預算、確定采購需求、政府采購意向公開、確定采購方式、編制采購計劃、編制確認采購文件、參加項目評審、采購結果確認、合同簽訂、備案、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合同履約驗收、監(jiān)管監(jiān)督等16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梳理,共梳理出30項采購人主體責任行為,包括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確定采購方式、按時確認采購結果等。另外,《清單》還列明了責任依據(jù),明確了采購人違規(guī)的處理措施。
記者發(fā)現(xiàn),為適應新的政策規(guī)定,新修訂的《清單》新增“政府采購意向公開”“采購結果確認”“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編制采購計劃”4個方面內容。具體的責任行為也有所補充,如在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方面,“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新增“各預算單位要嚴格依據(jù)福建省集中采購品目及限額標準,在部門預算編制中同步編列政府采購預算,做到應編盡編”等3條具體清單,并強調“無預算不采購”的采購原則;“合理確定采購需求”新增“采購需求的要求和應當開展采購需求的條件”等4條具體清單,突出采購需求的重要性。
在落實相關政策方面,《清單》在“政府采購意向公開”中新增“意向公開主體、范圍、要求”等3條具體清單,貫徹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政策;在“確定采購方式”中新增“政府采購框架協(xié)議采購方式”等2條具體清單,規(guī)范采購方式選擇;在“編制采購文件”中新增“對中小企業(yè)預留份額的要求”等3條具體清單,落實政府采購政策要求。
為提高行政效能和采購效率,《清單》在“按時確認采購結果”中新增“采購代理機構送交評審報告和采購人確認采購結果的時間要求”等2條具體清單,明確時間限制;在“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新增“在線簽署電子合同,并通過網上留痕”,促進電子化進程;在“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新增“信息公開的要求、主體、途徑”等5條具體清單,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
此外,在監(jiān)督檢查方面,《清單》在“監(jiān)督檢查”中新增“預算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各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活動定期開展內部監(jiān)督”等2條具體清單,強化內部監(jiān)督;在“不得與投標人協(xié)商談判”中新增“不得與供應商進行協(xié)商談判或要求其提供免費的考察培訓、贈送物品物件”等4條具體清單,以營造風清氣正的政府采購營商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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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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