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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關鍵專業(yè)術語有待規(guī)范

欄目: 理論前沿,電子報 時間:2023-04-13 20:00:44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探討與爭鳴】

政府采購關鍵專業(yè)術語有待規(guī)范

■ 宋軍 陳小雨

政府采購制度之所以被國際主要經(jīng)濟組織和發(fā)達國家所推崇,除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外,更在于它的規(guī)范性??梢哉f,規(guī)范性是政府采購制度的靈魂。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正按照《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穩(wěn)步推進,從而建立全國統(tǒng)一政府采購大市場。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我國出臺直接涉及政府采購的法律、條例、規(guī)章和制度(不包括地方性規(guī)章),主要有兩法、兩條例、六個部長令、九個管理(暫行)辦法、二十多個規(guī)定或通知等。縱觀上述法規(guī)制度,筆者發(fā)現(xiàn),政府采購關鍵專業(yè)術語并不太規(guī)范,同義詞和近義詞混用、亂用的情況時有發(fā)生,致使業(yè)界難以界定、公眾難以理解,不利于政府采購的對外開放與交流。為此,筆者從多方面分析與探討政府采購關鍵專業(yè)術語,以期為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貢獻綿薄之力。

——關于采購人的稱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通篇使用采購人一詞,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則使用招標人。對于這一點,筆者認為,由于《政府采購法》對招標采購方式采用借法的形式,即《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也就是說,目前對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采購,政府采購并沒有專門的法規(guī)。由此造成公眾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或招標根本分不清。甚至有人認為,政府采購就是招標,或招標就是政府采購。

殊不知招標只是政府采購制度體系中的一種采購方式。而知曉《政府采購法》是管理法、《招標投標法》是程序法以及它們之間關系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在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采購人與招標人讓許多人難以分清。一些規(guī)定性文件還大量使用采購單位一詞,而為了加以區(qū)分,又有了主管預算單位等詞。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其加以規(guī)范,防止混淆。

——關于不同階段供應商的界定。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墩袠送稑朔ā访鞔_,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此處的投標人是根據(jù)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不同階段所處的地位來命名的。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前后出現(xiàn)了8次投標人一詞。《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對供應商的稱呼也是按照供應商在不同階段所處的地位來決定的。例如,在87號令第十三條第(四)款中規(guī)定“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用了投標人一詞,而在第十四條中則用了供應商、潛在投標人等詞。

筆者認為,應依法統(tǒng)一使用供應商一詞,然后按照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所處的時間段或地位,再分為潛在供應商、投標或響應供應商、候選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履約供應商。

——關于采購預算和采購項目預算。

在《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中出現(xiàn)了采購預算和采購項目預算兩個不同的詞。即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等。

按現(xiàn)行《政府采購法》來理解,采購預算和采購項目預算是有區(qū)別的。采購預算是指所有的政府采購預算,包含了采購項目預算。對于采購人而言,所有的政府采購預算統(tǒng)稱為采購預算,某一具體的采購項目預算則稱之為采購項目預算,兩者不可混用或亂用。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情形的,應予廢標。筆者認為,這里的采購預算也指單個的采購項目預算。

從嚴格意義上講,在政府采購制度中與預算相關的詞有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采購項目預算和采購預算,而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并沒有政府采購預算一詞。筆者認為,這并不嚴謹。采購預算不能代替政府采購預算。對于采購人而言,采購預算的概念要大于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所有購買行為的預算才能稱之為采購預算,它包含政府采購預算和非政府采購預算,而只有被納入到《政府采購法》調整范圍內的購買性行為的預算,才是政府采購預算。因此,在政府采購制度中應使用政府采購預算的表述。而為了與政府采購預算一詞區(qū)分,可以使用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或者采購項目預算的表述。

——關于評標、評審以及評定。

僅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評標一詞便出現(xiàn)了20處,評審一詞出現(xiàn)了67處,評定一詞出現(xiàn)了2處。與評標所組成的詞組主要有評標委員會、評標方法、評標標準等。與評審所組成的詞組主要有評審專家、評審文件、評審情況、評審過程、評審活動、評審標準、評審報告、評審結果、評審因素、評審意見、評審階段、評審費等。與評定所組成的詞組只有評定成交。

那么,評標、評審、評定有何不同?筆者查詢后發(fā)現(xiàn):評標是指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依據(j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審和比較的行為;評審是指評議和審查;評定是指經(jīng)過評論判定和審核來決定。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到底是同時使用評標、評審、評定這些詞,還是只用其中之一?從上述界定來看,評審的概念包含評標,而所有的政府采購方式都可以稱之為評審行為。兩者之所以有區(qū)別,是因為有投標文件、響應文件這兩個表述,而對應地便有評標、評審兩個專有名詞。還有人認為,先有了《招標投標法》中的評標一詞,但評標只對應招標一種采購方式,而評審對應其他多種采購方式。筆者認為,為了統(tǒng)一規(guī)范,用評審一詞最好。評定一詞只是在特殊情況下使用。

——關于評價與評估。

隨著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績效評價是今后改革的重點之一,然而目前在使用績效評價和績效評估的表述上還未統(tǒng)一。例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3〕96號)和《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使用的是績效評價一詞,而《政府采購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和《政務信息系統(tǒng)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使用的是績效評估一詞。

筆者查詢后發(fā)現(xiàn),評價是指對一件事或一個人進行判斷、分析后的結論。評估是指評價估量。因此,筆者建議,對事前的稱之為績效評估,對事后的稱之為績效評價。

目前在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還有一些專用名詞的運用有待商榷與規(guī)范,期待未來相關部門對政府采購關鍵專業(yè)術語作進一步規(guī)范。

(作者單位分別為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中國政府采購研究所、湖北省荊門市政府采購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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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236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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