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資質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案例看臺】
已廢止資質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基本案情
B采購人委托H代理機構開展了“S網(wǎng)運行維護”競爭性磋商項目(以下稱本項目),據(jù)本項目磋商公告顯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之一是“供應商須具備水文、水資源調(diào)查評價乙級及以上資質,且資質業(yè)務范圍包含‘水文測報設施運行維護’”。事實上,2015年2月2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diào)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5〕11號),已明確取消“水文、水資源調(diào)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行政審批事項,現(xiàn)從事水文、水資源調(diào)查評價業(yè)務,無需取得上述資質。
處理結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B采購人、H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所設定的上述資格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且與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不符,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對B采購人和H代理機構予以處罰。
典型意義
鑒于國務院早已取消“水文、水資源調(diào)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供應商從事水文、水資源調(diào)查評價業(yè)務無需取得前述資質,故B采購人將前述資質證書作為資格條件,明顯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在采購文件中的資格項設置對供應商的影響較大,因為一旦無法滿足,將喪失投標(或響應)的資格。因此,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重點關注在采購文件中資格項設置是否合理。
此外,建議采購人在設置資格條件前,做好充分的調(diào)研論證工作,確保資格條件設置合理,不得將已廢止的資質作為資格條件;代理機構在發(fā)布采購文件前,也應按照政策法規(guī)的要求對采購文件進行詳細審查,避免設定差別、歧視待遇條款,如發(fā)現(xiàn)有前述情形,應按照《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采購人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機構應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也應當適當關注在采購文件中設置差別、歧視待遇條款的問題,一旦發(fā)現(xiàn),應及時反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供稿單位: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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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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