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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福壽:探索公車政府采購新模式

欄目: 汽車 時間:2014-02-21 10:56:15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原有模式利弊分析

按照上述模式采購公車,在辦理定編手續(xù)過程中,需經(jīng)過很長時間的審核,即對車輛的品牌、型號、排氣量等進行核對后,取得各種型號車輛才能進行政府采購。

容易引發(fā)的問題:一是由于車輛型號的確定,也就是按已定好的車輛型號進行政府采購,涉嫌指定品牌、型號。二是由于車輛型號的確定,車輛供貨商按照招標中文件的指定型號進行投標,廠商之間缺乏有效競爭。三是由于車輛型號已確定,供應商在投標中的報價不會太低,容易形成價格壟斷。

新采購模式的探索

為了避免公務車輛政府采購中各廠商的統(tǒng)一定價和供貨商的串通行為,可以嘗試進行公務車輛政府采購的改革。

筆者認為,公務車輛政府采購可實行分級金額進行政府采購。具體方法是:根據(jù)車輛的多少、需采購車輛的不同價位,按價位招標。不同價位分別作出具體參數(shù)需求、具體要求進行招標,各種不同車輛型號供貨商根據(jù)價位進行投標。這樣,既能保證所選車型為不同價位上的優(yōu)選,又能滿足采購人需求。

有效減少購車成本支出

綜上所述,在公車購置前,可先與公車定編辦公室核對編制,確定購置數(shù)量,再采取以金額分級的方式進行采購。

就廣西法院系統(tǒng)而言,近幾年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裝備款配置車輛,每年購置15萬元以內車輛近200輛,過去往往是各級法院上報采購車輛品牌、型號,統(tǒng)一按照上報車輛品牌、型號進行政府采購。現(xiàn)擬將全區(qū)法院上報采購車輛購置,只報數(shù)量和金額,不報車輛品牌、型號,根據(jù)數(shù)量和金額進行匯總分級進行政府采購。進行金額分級招標,列出所需要的基本參數(shù)和具體要求進行政府采購,杜絕各車輛廠商和供貨商在投標過程中存在的控制價格、圍標、串標等行為,從而達到有效節(jié)約購車成本的目的。(作者單位: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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