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頒布十周年特刊】中央政府采購:踏上康莊大道
【《政府采購法》頒布十周年特刊】
中央政府采購:踏上康莊大道
——中央單位政府采購10年改革綜述
本報記者 馮藝
從《政府采購法》頒布以來的10年間,隨著全國政府采購事業(yè)的不斷發(fā)展,中央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也經歷了從初創(chuàng)時期向全面發(fā)展階段的過渡,工作的深度和廣度不斷擴大,其試驗田、示范區(qū)的作用日益凸顯。
1999年6月,國務院決定在中央國家機關進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試點,標志著我國的政府采購事業(yè)步入了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2003年,隨著《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開始進入全面推進的第一年。
“應采盡采”深入人心
10年來,中央政府采購工作也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歷程。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規(guī)模從2002年的221.6億元到2010年的566.9億元,增長了345.3億元。鑒于中央單位具有點多面廣、單位級次多、采購項目復雜等特點,從廣度和深度上擴大了政府采購的范圍和影響力。10年來,中央單位結合各自工作性質對部門集中采購目錄進行了細化和擴充,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范圍不斷擴展,政府集中采購規(guī)模也得以穩(wěn)步增長。同時,隨著采購級次由一級預算單位逐步擴展到二級、三級直至基層預算單位,加之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意識的提高,應采盡采觀念已經深入人心。
完善制度為保障
10年來,中央單位的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不斷邁上新臺階,為推動全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做出了一定貢獻。隨著各中央單位對制度建設重視程度的提高,目前,中央單位基本形成了以《政府采購法》為統(tǒng)領、以部門法規(guī)為依托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框架。如:水利部、衛(wèi)生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guī)定先后制定了本部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并隨著形勢的變化不斷進行相應修訂;國家體育總局、國務院新聞辦等部門也結合行業(yè)特點陸續(xù)出臺了一些專項管理辦法;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中央直屬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依法制定了操作規(guī)程和工作人員守則等內部規(guī)章。這些部門規(guī)章為深化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而且為規(guī)范管理創(chuàng)造了良好條件。
此外,多年來中央單位還在不斷完善和細化規(guī)章制度,從預算編制、采購執(zhí)行到考核評價實行全過程的制度化管理。
機構“分”權責“明”
10年來,中央單位在政府采購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機構分設、政事分開、責權明確、相互制約”的政府采購管理理念已滲透于中央單位各個層級。在明確財政部統(tǒng)一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能的前提下,建立了明確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即,由財政部監(jiān)督管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和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等三大中央集中采購機構,分別負責國務院系統(tǒng)、中直系統(tǒng)和全國人大系統(tǒng)的具體集中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同時,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成立了司局一級的部門采購中心,承擔各自系統(tǒng)的政府采購工作;中國氣象局、中國地震局、水利部、國家林業(yè)局等單位也先后設立了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并形成了分工協作、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
2010年5月,中編辦批復同意財政部國庫司加掛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牌子。這對做好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的談判和應對工作,進一步有效加強全國政府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不斷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起到了有力的促進作用。
向精細化、科學化、標準化邁進
10年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經歷了從粗放管理向精細化、科學化、標準化管理的轉變,采購行為在轉變目標中不斷得以規(guī)范,采購理念與習慣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變。政府采購預算作為采購活動的“源頭”,不僅是政府采購管理的重要基礎,也是細化部門預算的重要內容。中央單位在從開始樹立“政府采購要有預算”理念,到牢固確立“不僅要有采購預算,還要編實編細,不超預算采購”理念的過程中,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報范圍和質量也在逐年提高。同時,隨著財政部對政府采購計劃編報管理工作的加強,以及同步推進的電子化,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央單位多年來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缺位的現象,建立起了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執(zhí)行編報體系。這一體系的建立切實增強了采購預算和計劃的約束力。
此外,中央單位集中采購組織形式和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主導地位不斷得到鞏固。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規(guī)模(含部門集中采購)由2002年的84.1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375.6億元,占采購總規(guī)模的比例由37.95%提高到66.3%。公開招標采購金額由2002年的99.8億元增加到2010年395億元,占采購總規(guī)模的比例由45.03%提高到69.7%。而中央單位在財政部相關規(guī)章制度的嚴格要求與政府采購意識不斷提高的影響下,逐漸形成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該不該買”“買什么”“怎么買”的采購思維。伴隨著采購人采購行為與習慣的改變,更多的中央單位已將規(guī)范采購行為轉化為自覺行動。
一位整整10年奮戰(zhàn)在政府采購崗位的親歷者形象地說:“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的10年歷程,可以說是從改革初期摸索走過的‘羊腸小道’踏上了‘康莊大道’。”
1999年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在國務院各部門機關試行政府采購的意見》(國辦發(fā)[1999]51號),決定在中央國家機關進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試點。
2002年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02]53號),標志著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
2003年
中央國家機關采購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先后成立,中央單位形成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政府采購運作和監(jiān)管工作機制。
2004年-2009年
財政部陸續(xù)出臺一系列中央政府采購規(guī)范性文件,如《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等,中央單位采購活動有了制度保障。
2011年
財政部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本版統(tǒng)計/馮藝 制表/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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